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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警察学院202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以下简称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顺利开展,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立足公安院校特殊职责任务,适应公安工作现代化和公安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需要,贯彻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三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的考生,按工作情况分为在职人员和非在职人员。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我校是公安部直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具有鲜明的公安特色,面向国家战略需要、公安实战需求和警务学术前沿,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为公安机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撑。现有公安学、公安技术、法学、国家安全学、法医学5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以及警务、法律、应用心理、公共管理4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

第五条 我校现有塔湾(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塔湾街83号)、白山路(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4号)和蒲河(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沈北西路116号)3个校区。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我校设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领导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校内相关单位负责同志等担任。

第七条 我校设立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硕士研究生招生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章 招生学科专业与招生计划

第八条 我校202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学科专业为公安学、公安技术、法学、国家安全学、法医学,以及警务、法律、应用心理、公共管理,详见《中国刑事警察学院202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学科专业目录》(附件1)。

第九条 我校在教育部、公安部下达的招生规模内(预计2025年3月下达),根据公安机关和其他单位的人才需求,综合考虑办学定位、办学条件和特色优势等情况,统筹编制202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招生计划分为全国统考招生计划(预计2025年3月公布)和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招生计划。

由于公安工作具有高负荷、高对抗、高压力、高风险等特点,我校公安学、公安技术2个一级学科(以下合称公安学科)招收女生计划数不超过本学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5%(全国统考招生计划、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招生计划分别执行该比例限制)。

第五章 报考条件

第十条 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应当符合《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条件和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第十一条 报考我校公安学科硕士研究生的考生(限报“非定向就业”类别),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志愿从事公安工作;

(二)入学时年龄不超过二十七周岁(即1998年9月1日以后出生);

(三)符合公安院校公安学科研究生招生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合格标准;

(四)应为非在职人员,或者不在工作试用期或约定服务期内、入学前能与用人单位解除工作关系的在职人员。

第十二条 报考我校警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限报“定向就业”类别),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为公安机关和移民管理机构及所属单位的在职人民警察,入学时应具有2年以上警务工作经历(即2023年8月31日前参加公安工作);

(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入学时年龄不超过四十五周岁(即1980年9月1日以后出生);

(四)身体健康,未患《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一条所列疾病;

(五)现实表现良好;

(六)所在工作单位同意报考(复试前须由工作单位书面出具同意就读意见)。

第十三条 报考我校法学、国家安全学、法医学一级学科和法律、应用心理、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以下合称其他学科和专业学位)的考生,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未患《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一条所列疾病,五官端正,四肢健全,体态良好;

(二)现实表现良好。

第十四条 报考我校法律(非法学)、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还应当符合《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条件。

第十五条 报考我校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限报“定向就业”类别),还应当符合《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条件和下列条件:

(一)应为公安机关和移民管理机构及所属单位的在职人民警察;

(二)所在工作单位同意报考(复试前须由工作单位书面出具同意就读意见)。

第十六条 报考我校法医学一级学科硕士研究生的考生,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色觉正常(非色盲、非色弱),嗅觉正常(非嗅觉迟钝、非嗅觉丧失)。

第十七条 报考我校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招生计划的考生,还应当符合教育部有关规定,《中国刑事警察学院2025年“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招生计划硕士研究生招生学科专业及有关要求》详见附件2。

第十八条 以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考生,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入学时已取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证书满2年(即2023年8月31日前取得),或已取得本科结业证书;

(二)英语能力达到以下水平: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426分,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426分,全国高等学校英语专业四级考试≥60分(须为近五年内成绩,即2019年9月1日后参加考试);

(三)近五年公开发表3篇及以上与报考学科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四)已补修与报考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本科专业的核心课程(须由补修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报考我校全日制招生计划的考生,原则上应能脱产攻读。报考我校非全日制招生计划的考生,应为在职人员(限报“定向就业”类别)。

第六章  报名与审查

第二十条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两个阶段。

网上报名时间为2024年10月15日至10月28日。考生应当按照《管理规定》《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名公告》和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以及我校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进行网上报名。考生应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填报志愿。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而造成后续不能网上确认、考试(含初试和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考生应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因网上报名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后续不能考试(含初试和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网上确认时间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国家招生工作安排和本地区报考组织情况确定和公布。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

第二十一条 我校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考生报名信息和网上确认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考生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予考试。

第七章  初  试

第二十二条 初试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实施,时间为2024年12月21日至22日。

初试科目详见《中国刑事警察学院202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学科专业目录》(附件1),考试范围、参考书目等详见《中国刑事警察学院202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自命题科目考试大纲》,考生可在我校官网自行下载。

第八章 公安学科招生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

第二十三条 公安部有关部门组织对报考我校公安学科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开展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具体时间和安排以公安部有关通知为准(预计于2025年3月或4月开展)。我校根据公安部有关通知要求,以及教育部划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招生计划、考生志愿和初试成绩等情况,统筹确定参加人员。未参加者,以及政治考察、面试、体检或体能测评结论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政治考察主要对考生的政治素质、思想品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情况,以及考生家庭成员等关系密切人员有关情况进行考察。面试主要对考生的报考动机、言语表达、动作反应、心理素质等情况进行评测。体检主要对考生的体格状况进行检查。体能测评主要对考生的运动素质和运动能力进行测评。详见公安院校公安学科研究生招生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参考标准(附件3、4、5、6),具体以公安部有关通知为准。

政治考察前,有关省级公安机关组织认定考生的生源地。生源地认定口径以公安部有关通知为准。

第九章  复  试

第二十四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研究确定复试时间、地点、内容、方式、成绩使用办法、组织管理等,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我校在教育部划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基础上,结合生源、招生计划等情况,采取差额形式,统筹确定入围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和考生名单。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我校在复试前对考生报名材料原件进行严格审查(特别是同等学力考生,还须提供本章程第十八条所列的相关证明材料)。审查不合格者,不予复试。

第二十六条 我校在复试时对同等学力考生进行加试。加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详见《中国刑事警察学院202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学科专业目录》(附件1)、《中国刑事警察学院202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其他须知事项》(附件7)。

第十章  调  剂

第二十七条 我校在第一志愿合格生源不足时,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发布招生计划余额信息和调剂工作办法,受理符合条件考生的调剂申请,并组织开展调剂复试。

第十一章  体检、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二十八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组织对报考警务专业学位以及其他学科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拟录取考生开展体检。体检结论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九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遵循实事求是原则,组织对报考警务专业学位以及其他学科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拟录取考生开展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结论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二章  录  取

第三十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根据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身体条件、心理素质等情况,择优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经公示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进行政策审核。我校按照审核通过的录取名单,办理录取手续。

第三十一条 定向就业考生应在被录取前与我校、工作单位(或用人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录取后档案不转入我校。非定向就业考生,录取后档案转入我校。

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的,我校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被录取的,应于2025年8月31日前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三章  复 查

第三十三条 我校在公安学科硕士研究生入学后,组织对其报考资格、生源地、体格状况和学生档案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我校在警务专业学位以及其他学科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入学后,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组织开展新生复查。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四章 在校管理与毕业就业

第三十四条 我校公安学科硕士研究生和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在职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着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佩戴学员标识,实行警务化管理。其他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着统一制式服装,参照《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研究生警务化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 我校对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毕业条件的硕士研究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相应的、注明学习方式的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对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硕士学位证书。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实行相同的考试招生政策和培养标准,其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

第三十六条 根据《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我校公安学科应届硕士研究生达到毕业条件,能取得相应学历学位,且符合报考人民警察职位基本资格条件的,可在毕业学年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录人民警察统一考试。

警务专业学位以及其他学科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不能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录人民警察统一考试。其中,定向就业毕业生回原单位或到定向单位(地区)工作,非定向就业毕业生自行择业。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的学制均为3年,具体学习安排详见《中国刑事警察学院202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其他须知事项》(附件7)。

第三十八条 我校按照国家及辽宁省有关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详见《中国刑事警察学院202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其他须知事项》(附件7)。

第三十九条 我校建有多元化的研究生奖助体系,详见《中国刑事警察学院202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其他须知事项》(附件7)。

第四十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实行“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纪律,严禁校内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举办或参与举办考研辅导活动,不提供往年试题,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虚假宣传、招生诈骗、干扰破坏考试招生秩序等违规违法行为。

我校研究生招生信息一律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研究生招生网公布。

第四十一条 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和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我校纪委办公室对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进行全面监督,依法依规维护考生和工作人员权益。联系电话:(024)86982954,电子信箱:xjw@cipuc.edu.cn。

第四十二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联系方式:

(一)通讯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塔湾街83号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邮编:110854;

(二)咨询电话:(024)86982292;

(三)网址:http://www.cipuc.edu.cn;

(四)邮箱:yjsc_npuc@163.com。

第四十三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以往制度规定若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若本章程与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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